关于代理记账信息化数据采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
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10日 15:00 修改时间:2012年01月10日 15:00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 中 小 ] 阅读次数:
关于代理记账信息化数据采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
各代理记账机构:
近日,有少数代理记账机构已经将采集的数据信息报送我们,经审核中发现有些数据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,特作补充通知如下:
1、“代理机构信息”表中,“机构名称”一栏请按公司全称填列。
2、“代理机构信息”表中,“领证人”、“发证人”、“领证日期”栏均根据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上的有关要素填列,“领证人”为公司名称,“发证人”为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上的发证机关,“领证日期”为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上的发证日期。
3、“代理机构信息”表中,“财政批准日期”与“领证日期”填列一致。
4、“代理机构信息”表中,“区划编号”要按照2012年1月4日《关于代理记账信息化数据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中,各代理记账机构按公司注册地行政区域所对应的区划编号填列。
金沙博彩官网
2012年1月10日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