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7年11月06日 08:35 修改时间:2017年11月06日 08:35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 中 小 ] 阅读次数:
《会计法》修改获通过,会计证取消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《会计法》的决定,修改了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,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”的规定,改为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。”